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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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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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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等赔偿后,能否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复赔偿?

合同纠纷2019-10-10|人阅读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后,如在交通事故、旅游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或受到工伤等,作为受害者或其家属能否在获得交通肇事方的第三者责任险、旅行社旅游责任保险(或侵权方)或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要求重复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整理汇总目前司法裁判观点为:基本上都支持重复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有关案例具体如下:

【各法院司法裁判观点】

1、支持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责任(旅游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险重复赔偿。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保险公司垫付曹某亲属的78750元系出团时购买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无论购买人是谁,均为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可获得的额外保险利益,旅行社要求从曹某直系亲属应得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2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本案旅游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有适用先后顺序问题。旅行社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承保范围不同,被保险人亦不相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于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不限制重复投保,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时亦未明确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旅游责任保险有适用先后顺序之分。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王某先主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足部分再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支持交通事故中三者险与意外伤害险重复赔偿。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325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害填补原则。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现高某为减少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来转嫁风险,故高某根据其自身的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了理赔后,不影响其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关于高某部分医疗费已经得到理赔,对已理赔部分剔除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自行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并不具有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因此在相关商业保险合同中未有约定保险人赔付后享有追偿权约定的情形下,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的相关赔偿费用已经通过商业保险理赔而不予赔偿的,不予支持。故本案中,高某根据其自身的意外伤害保险获得理赔后,不影响其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要求剔除高某已理赔部分的医疗费没有依据。

3、支持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重复赔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提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商业保险赔偿金是否应从工伤赔偿款中扣除的问题。人身意外伤害险是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其商业性决定了给付赔偿款的无条件性。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应享受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二者不存在替代或包容关系。对于受害人而言,其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赔偿与工伤赔偿均应得到支持。本案一、二审判决在申诉人应得的工伤赔偿款中将其已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金予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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