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致使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此处探讨一下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理解。
进城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致使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次或继续就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此处探讨一下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就业状况、户籍类型的不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在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职工养老保险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或没有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凡是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村、镇户籍的老年人,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可见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基本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在养老功能、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等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已经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