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8月,小李至某装修公司工作,双方于当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工资待遇为每月2000元左右,某装修公司也为小李缴纳了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的社保费用。2013年5月初,小李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后小李未至某装修公司处上班,某装修公司于2013年6月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 2013年5月中旬,小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8月,小李出狱后前往某装修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领取了2013年4月至5月初的工资2000多元,并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今年5月,小李却以某装修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小李遂又将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装修公司有权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虽然小李主张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法院认为,小李服刑完毕后即与被告进行结算,且对于某装修公司出具的离职结算说明并无异议。另外,小李还于2014年8月向某装修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收到某装修公司支付的款项2000多元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双方之间关于劳动保障、工资支付等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再无任何争议。小李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可见小李对双方于2013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因此,小李主张自己与被告未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信。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6月1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