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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欠贷自杀揭开校园网贷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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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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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欠贷自杀揭开校园网贷黑幕

事件回顾:

近日,河南*学院在校生小郑因无力偿还网络贷款而跳楼自杀的消息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大学生为何要频繁网上贷款,且又是如何屡次贷款成功最终债务缠身的呢?据了解,小郑在暑假期间曾参与网络博彩并炒股,为此已欠下债务累计50余万元。为解决这一问题,身为班长的小郑以用来在网上“刷单”“做兼职赚生活费”为由向同学借用身份证、学生证、家庭住址等信息,分别在诺诺镑客、人人分期、趣分期、爱学贷、优分期、闪银等14家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共计贷款58.95万元。小郑的多数同学对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直到催债公司找上门来,才发现自己已经身负巨额债务。小郑在网络平台的“帮助”下还债,但债务不断累积,一次又一次的“小额”贷款和利息,最终叠加成让小郑难以承受的“巨额欠债”。

这一事件使得“校园网贷平台”浮出水面。

“1分钟申请,10分钟审核,快至1天放款,0抵押0担保,最高额度达50万元。”“大专及以上学历可申请大学生贷款,无需抵押,比信用卡便宜50%,100元-5万元额度等你来!”在网络上搜索“大学生贷款”,页面上即显示数十个平台官网,并有着不少这样“诱人”的广告语。

为了满足学生们越来越高的消费水平,很多校园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动动手指就能借到钱。一些网贷公司还雇佣学生做为校园代理和中介,在学生中恶意放贷,编织出“服务费”、“催收费”等陷阱谋取暴利,甚至故意让学生逾期,以收取高额逾期费。没钱消费却又不好意思向家人好友索借,再加上禁不住相关公司的推销攻势,一部分大学生不幸沦陷成为贷款的奴隶。

律师点睛:

提示:大学生属于消费需求旺盛、信用消费意愿强,支付能力却比较弱的一类人群。学生在被便利性和低门槛吸引的同时却更容易忽视潜在的风险。

在校大学生已满18周岁的,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首先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没有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大学生,如果其尚未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一般而言,这些校园网贷行为数额不大,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果这些大学生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则仍需要继续履行。但是,当涉及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普通学生的承受能力时,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大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只需将不当得利返还,即仅需返还借贷的本金以及合法利息。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与大学生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这些平台承担了居间人的角色,而借贷方和大学生之间则成立个人借贷关系,因此,只要利率以及其他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些借贷平台有资格与大学生签订相应合同,以居间人的身份帮助大学生与借贷方达成借贷协议。

尽管如此,根据央行会同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也已经被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网贷公司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因此,这些校园网贷平台有义务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收入状况和偿债能力。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校园网贷平台也往往只获取大学生校园卡号、电话以及身份证号等一些基本信息后便与大学生签订相应合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校园网贷平台未尽核实义务之后的责任,这也是校园网络平台肆无忌惮地展开业务活动的原因所在。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尚未完善,网络贷款平台在推广的过程中时常存在漏洞,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存在着法律空白。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如果校园网贷平台设定的利率过高,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则超出部分构成非法得利,需予以返还;如果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大学生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签订借贷合同的话,该借贷合同无效,除大学生借贷本金及合法利息以外,应予以返还。若校园网贷平台采取欺诈手段,获取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时,其主管人员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如果校园网贷平台通过威胁手段要求还款,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呼吁有关部门对网贷平台加强监管,平台本身应当对大学生贷款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作为学校和家长,也应及时关注学生的动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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