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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卖精神病女子赚钱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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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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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卖精神病女子赚钱被捕

2万元买下患病妇女,一时没人要,养了三年后再以46000元价格卖掉……3月22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在孔城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跨省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来自河南、广西、广东和安徽的6名被告人受审。

据悉, 6名被告人3男3女,除一人文盲外,其他人均只有小学文化,年龄最大的60多岁,最小的是90后。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8月以来,先后有5名妇女儿童被被告人拐卖,除一名儿童外,4名妇女经司法鉴定均不同程度患有精神疾病,无性防卫能力或限定性自卫能力,现已分别解救回家。

起诉状共列举了4起犯罪事实,其中两个事例让人不忍直视。据指控,2011年,曾犯抢劫罪的舒城男子何某以20000元的价格从湖北鄂州市买来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黄某,欲将其卖给他人为妻未果后,将其养在家中三年。2014年8月,通过被告人吴某、刘某(已判决)以46000元的价格卖给桐城人李某。

2014年3月,被害人秦某经人介绍嫁给一河南男子为妻,被发现有精神病,该男子与秦某离婚。之后,该男子家人联系被告人河南男子徐某,给秦某重新介绍他人。同年7月,被告人肥西男子翟某、舒城男子何某和刘某(已另案处理),前往河南徐某处,以五万元将秦买回,后转至舒城县韩某(已另案处理)处,韩某将其介绍给肥西县赵某为妻,后因秦某精神病发作,被赵退回韩处,安置在被告人桐城女子吴某家中,后秦某又被以7万元卖给庐江县汪某为妻。汪与其共同生活后,发现其有精神分裂症,遂将其送至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收买、中转、出卖妇女、儿童,已触犯刑法,遂提起公诉。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律师点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律师指出,在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加强了惩处力度。根据我国原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进行了修改,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志峥律师认为,刑九该法条对收买儿童者做出有罪认定,将不阻碍解救和不虐待被拐人员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买方市场做出了一大进步。买卖妇女儿童是双方社会行为,只对卖方做出法律规定的限制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只有从源头上也就是买方方面造成震慑,做出法律制裁的规定,才能更有效地减少买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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