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郝风才律师
郝风才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捕捉细节反败为胜

刑事辩护2015-04-21|人阅读

捕捉细节 反败为胜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5日16时,当事人刘某、齐某驾驶沃尔沃轿车与同向行驶的旅行客车司机张某,在京福高速公路鲁冀收费站南侧20余米处因抢道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斗殴行为,当日19时许旅行车司机张某感到身体不适经120急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德城区晶华北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将当事人刘某及嫌疑人5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德城区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2日以刘某、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

2010年12月19日当事人刘某的妻子韩某委托本所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到案子后深感此案的难度,多方查阅有关此案的问询笔录,仔细的分析案情,发现了当事人在与被害人的发生撕扯后,被害人自己回到车上后头趴方向盘,感到心脏不适,被害人由于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进一步了解当时的案件发生时的情况,了解案件细节律师先后2次会见了当事人刘某,通过问询得知,当事人在发现张某身感不适后采取了积极救护措施,从自己车里取出救心丸送给司机张某,而且等警察取证的时候给予了积极配合。

综合以上情况,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辩护人进行了辩护: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张某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害人张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刘某及其他人均在现场等候,等警察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具体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自首行为,在量刑上应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害人张某所在的大客车在行驶中先挤了刘某的小轿车,差点将刘某的车挤得撞上路的隔离墩,刘某才下车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于此相对应,应减轻对刘东的量刑处罚。

三、被害人张某的死亡和警方的处理不当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双方当事人冲突发生后,报警后民警口头宣布对双方进行处罚,各罚款三千元。对罚款三千元的结果,刘某不接受,被害人张某更是无法接受,因为被害人的本意是让警察来处理自己被打事件,讨个公道,结果警察来后害要罚他三千元,所以才有他情绪激动,回到大客车上流眼泪的结果,流泪后人就猝然而死,所以警方的处理不当也是张某情绪激动的介入因素。多种因素的介入诱发张某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最终死亡,从这个角度说,法院也应从轻对张某量刑。

四、被告人进行了积极的经济赔偿。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的家人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了沟通,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家人的积极赔偿态度和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基于这个事实法院应当当事人从轻量刑。

通过律师的精彩辩护,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感言]

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以及律师对当事人的辩护,更加深切的感觉到给别人一次机会就是给了自己一个机会,礼让一下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斗,后退一步海阔天空,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生活环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