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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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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及房屋共有人的权力分配

拆迁2016-05-31|人阅读

【案情介绍】

朱×1与朱×2都是陈某的儿子;朱×3是朱×2的儿子,朱×4是朱×1之子。系争房屋为公房,最早原承租人是陈某的母亲,在其1991年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陈某。系争房屋内有户籍4人,即本案朱×1、朱×3、朱×4、陈某。其中陈某户籍长期在此,朱×3户籍于1993年从外地迁入,朱×1、朱×4的户籍于2005年、2006年从××市××三村房屋迁入。陈某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朱×3幼时在系争房屋随陈某居住,2003年结婚后自行购房居住。朱×1、朱×4早先曾在系争房屋居住,1995年朱×1岳父承租的××市茭白园路房屋拆迁,朱×1一家因拆迁安置获配本市××三村××号××室公房(二室一厅,房间20.8平方米,厅11.7平方米),此后即搬到该处居住。

2015年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1月27日,陈某由其子朱甲代理,与征收人××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市××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系争房屋记载使用面积32.4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49.90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1,883,186.05元,各项奖励补贴736,598.50元,结算单上另有奖励费用207,789.77元,选择货币补偿,未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合计补偿安置款2,827,574.77元。

【京云律师分析】

根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朱×1、朱×3、朱×4的户籍虽均在系争房屋内,但朱×1、朱×4已在他处获得过动迁安置,属于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主张分割征收利益;朱×3的他处房屋系自行购买,未享受过本市住房福利,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与承租人陈某一起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鉴于陈某系老年人,年老体弱,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多年,需要征收利益保障其居住权益,且与房屋来源的关系最为密切,故征收利益应由其予以多分,与居住相关的奖励补贴也应由其取得。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的因素等,酌情确定朱×3可分得货币补偿款50万元,由承租人负责支付,其余货币补偿款归陈某分得。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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