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贾晓凡律师
贾晓凡律师
山东-潍坊
专职律师

本约合同签订后,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

合同纠纷2020-02-28|人阅读

  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目的已达成,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不应支持。

  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合同效力|本约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开发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显示该楼盘配套五星级酒店及五星级会所等。2013年,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预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5日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重新对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该楼盘结顶后,程某发现该楼盘并未配套五星级酒店和五星级会所,且对样板房进行了拆除。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预定协议关于配套设施约定有效。

  法院认为:本约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由本约合同进行约束,预约合同使命已完成。同时本案中当事人在本约合同中就房屋平面布局、附属配套设施等作出与预约合同不一致约定,若认为预约合同继续有效,必将造成权利义务混乱。法律并未规定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解除,故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虽然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终极目的是相同的,但两者权利义务截然不同,不能因此判定双方作出了解除合同合意。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是分别独立的合同,本案中预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但签订预约合同首要目的就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本案当事人也约定在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之后当事人按约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预定协议目的和使命已完成,之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应由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确定和约束,何况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房屋平面布局、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对预定协议进行了调整,而此时再对已完成使命的预约合同作出效力评价,赋予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给予肯定和保护,无疑造成当事人法律逻辑混乱,亦不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促进市场效率精神。由于本约合同签订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使预约合同所设定债权债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判决驳回程某诉请。

  实务要点: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目的已达成,预约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再行确认预约合同效力已无意义,故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6)浙03民终1207号“程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见《本约合同签订后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程某诉被告某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徐蓬勇、陈海鸥),载《人民法院报 案例精选》(20170528:0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房子卖了20年,反悔?不行
房子卖了20年,反悔?不行——董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1999年12月,张某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作价1000元将其在村里的老房子卖给同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房子卖了20年,反悔?不行
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有效, 但办理登记过户需符合行政审批条件
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有效,但办理登记过户需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王某诉程某某、刘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01年,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
#合同纠纷
人看过
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有效,  但办理登记过户需符合行政审批条件
恶意抵押房产行为无效
恶意抵押房产行为无效——李某诉黄某吉、黄某辉、第三人某银行青岛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5年,李某通过黄某吉的儿子黄某成购买黄某吉位于即墨古城的回迁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恶意抵押房产行为无效
补充约定也有效,按约履行是真道
陈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王某的房屋,双方在合同空白处手写补充约定:陈某同意将车库由王某的父母居住到老,陈某和王某在该约定下方签名。后房屋过户登记至陈某名下,在王某父
#合同纠纷
人看过
补充约定也有效,按约履行是真道
房屋产权需登记,付款未住无意义
2021年1月,孔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于4月底腾空并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孔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1年3月,张某因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房屋产权需登记,付款未住无意义
承租期满遇拆迁,明确约定止纷争
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陈某,约定租期至2019年12月底。后因案涉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某公司于2020年2月发函要求陈某搬离,但陈某一直使用房屋至2020年4月底。
#合同纠纷
人看过
承租期满遇拆迁,明确约定止纷争
贾晓凡律师
您可以咨询贾晓凡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