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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晓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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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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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售房,不构成恶意串通

合同纠纷2020-02-28|人阅读

  亲属之间对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而签订售房合同,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不当然侵害居住人居住权和期待利益。

  标签:房屋买卖|恶意串通|居住权|期待利益

  案情简介:2011年,陈某与周某母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由周某母购买陈某名下、现由陈某姐居住的房屋。后陈某与周某离婚,陈某诉请解除其与周某母所签买卖协议。2014年,生效判决判令买卖协议有效,陈某继续履行。2015年,周某母与邹某签订售房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陈某姐以其本人属于诉争房屋合法居住权人,对该房屋具有期待利益,邹某未按约定一次性交付全款、双方不受第三方监管等构成恶意串通为由,诉请确认该售房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亲属之间对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而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未按约定一次性交付全款,不受第三方监管等,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买卖,不当然侵害居住人居住权和期待利益。本案中,陈某姐主张周某母、周某所签买卖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但陈某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且周某母与周某之间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诉争房屋所协商成交价格不低于市场定价,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陈某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某母与周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故判决驳回陈某姐诉请。

  实务要点:亲属之间对明知有其他亲属居住而签订售房合同,未按约定一次性交付全款,不受第三方监管等,并不当然构成恶意串通买卖,不当然侵害居住人居住权和期待利益。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7)津02民终2044号“陈某与周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与居住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天津二中院判决陈璐璐诉周学兰、周文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丁津翠),载《人民法院报 案例精选》(201706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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