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朱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县 乡 村,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依法指定足够的举证期间。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XX高速抢险施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理由如下:
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申请人在京港澳高速662公里处已经做到正常行驶并且谨慎驾驶的要求,而XX京珠高速抢险施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无牌照、无行车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与警示标识的报废车辆充当事故清障车,没有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立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高速交警X支队却无视上述事实做出申请人承担全责的结果。现申请人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上级组织、领导申请复核,该案的部分事实与证据仍需进一步的调查与核实。
综上,本案案情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有异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需调取、核实的证据较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关于适用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