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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腾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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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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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车主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答辩状(三责险)

损害赔偿2015-10-10|人阅读

出租车车主交通事故出租车车主答辩状(三责险)

答辩人王X彬,男,汉族,1971年X月12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乡邓西村委。

被答辩人王X申,男,汉族,1948年X月3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镇沟张村六组。

被答辩人姜X莲,女,汉族,1949年X月14日生,住河南省XX县XX镇沟张村六组。

被答辩人王X莉,女,汉族,1977年X月23日生,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王X文,女,汉族,2001年X月11日生,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王X洋,男,汉族,2011年X月19日生,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王X申等人所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事实与请求,特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答辩人,答辩人不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客观事实,车辆实际驾驶人为梁X坤,其与答辩人签订“大包”合同后,对豫AT3X20丰田“花冠”牌车辆独立运营、全权收益、自担风险,并不是受答辩人指派、接受答辩人工资的员工。梁X坤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答辩人,因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车辆大包期限内,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答辩人作为非直接侵权人,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9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车主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包括:(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基于本案事实,肇事车辆驾驶人梁X坤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并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与出租车运营服务资格,具备驾驶能力。豫AT3X20丰田牌出租车,系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登记注册、检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状况完全处于正常状态。在答辩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查义务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答辩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投有商业三责险,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本案中,豫AT3X20车辆已于2015年43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519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9号》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次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梁X坤短暂的逃逸行为并未影响事故责任认定,没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事故责任划分清楚,不属于三责险的免赔情形。答辩人事先对车辆尽到了忠实、审慎的先期检查检验义务,对驾驶员驾驶资质、从业资格也予以全面审核,事先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诉讼,答辩人支持被答辩人直接向实际侵权人梁X坤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答辩人与本案赔偿事项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四、答辩人豫AT3X20车辆挂靠单位系被告郑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驾驶人梁X坤大包答辩人的车辆,缴纳一定费用后其余利润归自己所有,依法应由其与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答辩人王X彬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挂靠在XX公司,XX公司是名义车主,答辩人是实际车主,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的挂靠费用。梁X坤承包由答辩人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答辩人交纳固定费用,其余利润归梁X坤本人所有。此种情况是在挂靠承包经营期间,经营权人再次与他人发生转承包关系。

上述情况里,涉案车辆的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使用公司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车辆的管理费用或者叫挂靠费用。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车门上写着“某出租车公司”营业,社会一般人因此会对车辆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出租车公司既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获得了一定利益,因此应承担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相当于雇主责任。当然,若司机有重大过失,也应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以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挂靠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承包方、挂靠方、驾驶员的内部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大包车辆给梁X坤,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车辆大包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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