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2016-02-23|人阅读
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先来看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男)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金某(女)相识,并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1999年9月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00年7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的一天晚上,张某到原先居住的房间,见金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金某欲与之发生系,遭金某拒绝。张某将金某的双手反扭,强行与金某发生了关系,并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当晚,被害人金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主动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效力,但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案例二】2000年2月,季某(男)与年仅19岁的张某(女)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张却拒绝与季某同房,季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初,在张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季某被县公安局逮捕归案。2001年6月季某被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因父亲以死相逼,刘某(女)赌气和男子周某(男)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还提出离婚要求。2012年11月的一天,周某酒后越想越“委屈”,便来到女方的工作单位,将刘某(女)带至自己的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向警方报案。 2013年2月,法院依法对这起丈夫强奸妻子的“婚内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司法实务中“婚内强奸”被判有罪的真实案例。 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在理论界认识不一致,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否定说 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理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做的肯定性承诺,这一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因此,在结婚后,不论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的性权利的侵犯。 二、肯定说 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也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 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四、他罪说 认为对于婚内强行性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他罪论处。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况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婚内强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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