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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妹律师
王晓妹律师
安徽-阜阳
主办律师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从轻获三年刑期

刑事辩护2014-12-19|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9日10时,被告人王某某和妻子张某驾驶三轮车路过105国道与经六路交叉路口时,王某某发现路面有一截通信电缆裸露在地面上,遂用车上的工具将通信电缆剪断约四五米,造成三十里铺、袁集等共计2918名用户通信中断,三十里铺、袁集DSLAM设备脱网,部分政企LAN专线、商务领航业务中断,时长共计长达4小时45分。

律师分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且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构成本罪,只要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信设施因遭受破坏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电信不能正常进行。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进话音或数据通信活动的,或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构成本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2918名用户通信中断,三十里铺、袁集DSLAM设备脱网,部分政企LAN专线、商务领航业务中断,时长共计长达4小时45分,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破坏行为属于过失犯罪。

二、被告人的破坏行为情节轻微。

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采纳了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决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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