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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虚假诉讼该如何救济

债权债务2016-10-27|人阅读

律师说法:虚假诉讼该如何救济︱深圳唐坚毅律师

案例:事实12013412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55万元,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借款。

事实2:张某与黄某于1976928日登记结婚,张某曾于2012511日起诉要求离婚。201289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事实3:李某认为张某向其借款55万元未归还,张某及其妻子黄某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4:张某对与李某的债务予以认可,但认为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黄某共同承担。黄某则认为,自2012511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就不再一起居住。为了侵吞黄某的财产,张某曾与另一个人林某恶意制造了180万元的借款债务要求黄某共同承担,但因没有转账凭证而被法院驳回,这次其是故技重施,与李某作出虚假转账凭证、借条再次起诉,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借条和转账凭证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决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由涉及虚假诉讼的嫌疑,认为,1、张某与李某之间是朋友关系,双方之间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签订借期为9日的《借款合同》,并于当天一次性支付55万元的行为看,李某对张某是有一定信任的,可是却在借款期限届满第二天,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2、李某陈述其借款给张某时,并不知道黄某是张某的妻子,但借款期满第二天,即持由张某交给其的《夫妻关系证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承担共同债务,并于起诉时就准确知晓黄某持有某某公司的股份并要求法院进行查封;3、李某称其与林某并不相识,但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公司都是与林某起诉时的担保公司同为某运输公司;4、据李某陈述,其与张某于2013412日中午在广西南宁签订《借款合同》,但于签订借款后驾车400余公里赶去广东茂名,当天下午1621分在茂名向张某转账支付本案借款;5、张某与黄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均表示双方自2001年开始分居,并无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本案诉讼中张某一直拒绝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对债务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抗辩,直接要求黄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另外,从李某与林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目录》均为雷同。综上所述,法院最终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最后,二审法院还据此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张某和李某分别罚款1万元。

律师说法:看完本案,不得不为二审法院的法官点赞,从逻辑判断上最终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虽然最后在处罚力度上还不够大,但至少避免了黄某的损失。

在经济活动中,利用司法工具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财产、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我们知道,法院认定事实需要依靠证据的支持,在无法举证证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往往无法认定为虚假诉讼,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针对上述虚假诉讼,本案法官采取积极主动出击方式,以传唤而非传票的方式要求张某和李某当庭参加诉讼,之后又调取了张某与林某此前的诉讼材料,两个案件进行对比,最终在内心确信的情况下认定为虚假诉讼,同时也对张某与李某进行了罚款,避免了黄某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对虚假诉讼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赋予了案外人、当事人对虚假诉讼的救济权利。

其次,根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目的在于惩罚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由于此条款涉及到刑事犯罪,在笔者办过的案件中,法院都会优先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审查。基于此,20166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作了详细的说明,其中第12条讲到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最后,虚假诉讼损害了第三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打击虚假诉讼离不开当事人的一份坚持,法院的谨慎审查,最终才能让法律实现它的应有之义,而不是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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