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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坚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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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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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

婚姻家庭2016-10-27|人阅读

笔者在写到《保卫婚姻,签订忠诚协议有效吗》时,有人咨询提到“婚姻一方出轨,签订忠诚协议为以后婚姻埋下隐患,是否有更可取的方式”,这里要介绍另一种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救济方式,即婚内财产约定。在西方社会,由于深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影响,在婚内进行财产约定已经非常普遍,而在我国,家文化传统不分彼此的文化精神仍然深深影响着国人。

目前,财产约定更多的是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即双方财产数量不均衡的双方,诸如涉外婚姻者、再婚者、老年结婚者或者因某些原因(一方出轨、没有安全感、继承、第三方代持、公司经营安排等)而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姻的稳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更多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这里笔者着重从专业的角度谈谈该如何写一份规范的婚内财产约定,以供需要人士参考。

婚内财产约定的起草

第一,界定双方各自财产的范围和归属。在起草婚内财产约定时,对婚前有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财产可以不作约定,诸如房产、车、股票等,对没有登记的财产或者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则应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诸如贵重金属、名画宝玉等。另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婚内财产约定涉及婚前财产的赠与,那么签订协议后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才算赠与的正式完成。

除此之外,如在婚内财产约定中涉及财产转让变更登记的,还需查明财产能否顺利办理变更、写明相应支付对价款、第三人代持财产等内容。上述财产都应属于双方合法持有,而不得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约定。

第二,确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即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婚后所取得财产归属也是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个重要事项。

第三,为了避免婚内财产约定一方反悔,最好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婚内财产约定一方反悔不认可的情形,为了避免婚内财产约定无效,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增强法律效力。

第四,要注意与离婚协议区分。有的夫妻,在进行婚内财产约定时,增加了以离婚为条件,而变成了名为婚内财产约定实为离婚协议,致使约定无效。

第五,对继承条款的约定。继承条款的设立,具有遗嘱属性,能够充分的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避免通过法定继承继承遗产带来的尴尬。另外,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也可以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为自己所有。

最后,忠诚条款的约定,因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目前司法界仍存有争议,如想在婚内财产约定中设立忠诚条款,笔者建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款。

一点忠告: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高资产人士通过婚内财产约定、建立家族信托隔离夫妻财产、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规避婚姻对自己个人事业的影响,但笔者要强调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尊重双方的意愿,建议通过协商采用一种夫妻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夫妻财产制度,以便夫妻关系的和谐,家族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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