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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坚毅律师
唐坚毅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没有被告,该如何继承房产?

婚姻家庭2016-11-04|人阅读

律师说法:没有被告,该如何继承房产?

案例:

事实1:陈某父母去世之后,留有一处房产,陈某于2014819日向当地房管登记部门邮寄了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要求将涉案房产由其母亲变更为其自己。

事实2:房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向陈某发出了复函,内容要求陈某应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事实3: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进行受理登记。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主张其为涉案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且提供了相关材料,虽然上述材料未经公证,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故判决房管部门应受理陈某的登记申请。

律师说法:本案典型的属于遗产继承找不到被告的案例,由于此前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注明:该通知已于201675被司法部废止)以及房管部门担心出现登记错误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唯一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的窘况,根本无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权根本就无需进行公证,但房管部门却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证明文件,诸如继承人祖父母、父母去世、继承人是唯一在世继承人、甚至没有留有遗嘱、遗赠等现实生活中无法提供的公证文件,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本案正是遭遇这样的尴尬,承办法官首先排除了继承权一定要进行公证的限制,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判决房管部门应受理陈某的登记申请,同时鉴于房管部门无法进行全面审查的局限,建议房管部门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后,要求陈某书面承诺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并进行公告。这里笔者给大家提供另外一个通过法院确定继承权的思路,如本案陈某在发生继承后,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一个的情况下,陈某也可以通过起诉其他顺位继承人的方式请求确认为唯一继承人。

司法部虽然于201675废止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但经笔者了解,深圳目前依然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房地产赠与、继承应当办理公证。考虑到遗产公证费用比较高的原因,除了进行公证继承之外,继承人也可以通过法院司法调解的方式继承财产,减少不必要的继承负担。

由于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后,就未曾进行修改,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私有财产人数的增多,其滞后性以及不足之处急需进行立法修改。鉴于此,在遗产无法被继承或继承需要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有必要引进香港遗产代理人制度,以便弥补完善我国继承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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