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律师接案谈话笔录
时间:2015年5月11日16时许
地点: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谈话人:毛锋,德尊所律师
被谈话人:赵某某,系张某某之妻
谈话内容:
毛锋:请介绍下你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你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关系?
赵某某:我叫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6日,家住陕西省乾县梁村镇下堡子村33号,我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妻子。
毛:根据你的要求,我们代为向办案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申请。如果取保候审申请成功,你是否愿意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赵:我愿意为他取保候审做保证人。
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第《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上述这些法律规定你都清除了吗?
赵:我听清楚了,我愿意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保证金或保证人形式。如果办案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你愿意缴纳吗?
赵:我愿意。
毛: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该保证金是需要退还给你本人的。你清楚了吗?
赵:听清了。
毛:请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并捺印。
赵: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