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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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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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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离婚析产之房产转移登记指南

离婚2015-08-08|人阅读

一、提交材料:

1.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4.专门材料:

(1)属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或婚姻登记部门认证的离婚析产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2)属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5.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原件);

6.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地址证明(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坐落为新地址的除外,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二、责任科室:房地产登记二科。

三、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

1、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证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土地权属调查费:

1.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五、注意事项

1.夫妻双方应当共有申请登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财产归属的除外)。

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中国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户口簿》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相片的证明或《护照》或《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

(2)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身份证》;

(3)属台湾居民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4)属外国自然人的,提交《护照》或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应经过公证或认证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非法院指定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监护人资格材料。

5. 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6.提交的材料规定为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按规定可以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核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提交的复印件应当经有关机关确认内容真实并加盖证明章。

7.一方当事人属于外国人自然人,港、澳、台居民,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系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该证明材料按规定应当经公证或认证。申请登记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8.申请人或代理人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时,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收件回执原件。申请登记时提交的离婚析产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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