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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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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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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抢到孩子,就能争到房?

离婚2015-08-07|人阅读

案件回放

小红与阿强1999年结婚,次年生下女儿。2005年期间,阿强父母卖了老家的房子,借宿在他人危破的祖屋中,凑了30500元给儿子在梅州城区买了一套房。购房时,小红也向娘家借了22500元,房子买到以后,产权登记在阿强名下。

2014年,夫妻感情恶化,小红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要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所有。

已年满10岁的孩子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经过审理,梅江区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小红与阿强离婚,婚生女儿由小红负责抚养。阿强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所购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确认价值20万元,房屋归阿强所有,但阿强应补偿10万元给小红。

判决作出后,小红不服,她认为“房随人走”,房屋一般判给抚养孩子的一方,于是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阿强认为,妻子名为争取抚养权,实为夺取房产。父母现已年迈,特别是父亲2013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急性内开放性重度颅脑损伤,需要家人的悉心照顾,所以房子不能给对方。

梅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房屋的分割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争议房产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房产主要是由阿强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该房产权亦登记在阿强名下。而且,阿强父母为了给阿强购房,已将其在丙村的自建房屋转让给他人,现阿强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需人照顾。根据上述争议房产的出资、产权登记等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争议房产归阿强所有,由阿强补偿小红房屋一半的价值10万元,并无不当。小红可在取得房屋补偿款后,另行解决住房问题,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

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鉴于该房屋主要是由阿强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为了筹集购房款两老把原自住房卖掉,并且阿强父亲因车祸需要儿子的照顾,所以法院将房屋判给阿强所有。同时,从保护妇女、子女权益考虑,法院判决阿强应补偿小红房屋一半的价值10万元。

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方面一般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此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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