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子女成长为成年人之后,其抚养权的归属无需发生改变。
这是因为在子女成年之际,他们已经不再依赖于父母亲对自己负有的抚养责任,所以亦无须讨论变更抚养权的相关事宜。
然而,如果子女在成年后仍然没有达到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这个时候,父母亲仍然有权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针对这样的情况,父母们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实现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第一种方式,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并达成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共识;
第二种方式,离异后承担直接抚养子女责任的那位家长,若出现了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另一方也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倘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肢体残疾无法自理,已无力继续照顾子女;
(2)作为子女的直接照料者,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为,且这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和影响;
(3)当子女已年满八岁时,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这位家长同时拥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实力和能力;
(4)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足以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