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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农村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2024-06-21|人阅读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关于婚前房屋的问题。

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若某一方单独拥有于婚前所建造的房屋则此房产被界定为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之时,这个房屋将视作其所属者的个人资产而归还给其拥有人。

二、对于在婚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建设费用却需要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通过家庭收入来偿付的债务情况下所建造的房屋。

这类房屋由于并非在婚后以共同所得的方式取得,所以不能被认作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而是归还给其归属方所有。

然而,由于用于支付此项建设费用的离婚时必须对剩余价值进行分配,从而使取得面向此种情况的房屋的一方需向对方赔偿价值一半的资金。

三、当一方向家庭成员说明其意图为子女结婚提供居所时所建造的房屋,且在两个人婚后由两人共同居住在此处时。

这类房屋可视为父母赠送给夫妻双方的财产。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否则该房屋应平均分享。

四、在婚前男女生各自家庭共同出资予以建设的情况下所购买或者建造的房屋。

此时,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人们离婚分割财产时,此份房产将采用平等的方法进行划分。

五、在结婚前即已经存在的家庭共同财富或者原本由家长所拥有的房产,虽然在婚后并未直接告知夫妻双方有所有权。

如果夫妇双方在建立家庭后一直与其他家庭成员住在一起并且没有分家析产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子就属于整个家庭或仅仅属家长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六、当婚姻关系处于持续期内,某个家庭独立地建造或者购置了一处房子并提供给全体家庭成员统一居住使用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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