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协议离婚】在夫妻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除此之外,还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正式提出离婚登记申请。该书面离婚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对于离婚事宜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育权、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重要事宜的协商结果达成一致的意见。
2、【诉讼离婚】若有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可先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如未能成功调解,则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程序;若经调解后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则调解无效,应当依法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