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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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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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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要点

其他2017-02-21|人阅读

经个人实务经验得出,以下几点为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的设置条款,也是双方可协商确定并能更好维护单位利益的几个条款: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的录用条件应当与试用期满时的考核项目相对应,并且应当是详细、具体可操作性的项目条件。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单位却常常碰到如何举证证明事前有明确约定录用条件。因此,确立详细的录用条件也是十分重要的。与此相应的,正式录用的员工,如其严重失职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对不同的岗位应当制定同样详细、可操作、可考核的职责约定。

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约定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果用人单位向单方调整劳动者的薪酬,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必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将劳动者的部分薪酬以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其计算的依据,以达到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薪酬。

第三、由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方能对劳动者有效,且需要证据证明曾告知。很多用人单位会仅仅在劳动合同中加一句“员工已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并承诺自愿遵守”,即认为已完成告知任务。但个人认为可以在合同尾部,让劳动者自己亲笔写下自愿遵守规章制度的语句,防止劳动者以格式条款未注意为由抗辩,从而影响条款效力。

第四、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偶尔需要向劳动者发送书面通知,比如要求签定合同的通知、续签通知、解雇通知等。以上书面文书用人单位能不能证明单位曾经通知过,关乎责任的有无,诉讼的胜败。当劳动者不肯签收上述通知时,应当进行邮寄或快递。因此,劳动者联系地址应当要求其在合同里书面写明,省却将来需要证明通知确已有效送达本人的麻烦。另外,还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其个人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以便重要文件多渠道发送。并可要求以上讯息如有更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单位,未通知更改的,寄送原址视为送达。

第五、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让劳动者填写至少一位紧急联系人,并注明该联系人可作为劳动者的委托代理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单位可直接依据劳动者的授权与联系人联系、商量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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