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进行表决时,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
对此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前述股东不应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主要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如果允许关联股东表决,则关联股东的参与很可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虚置”,无法体现或者是违背了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应行使表决权,而且,不准予拟被除名股东参加相关股东会表决,并不会导致拟被除名股东救济权丧失,被除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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