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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执行异议的可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损害赔偿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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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则不能依据该条规定进入再审程序。但此时仍存在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因此,如果此时不赋予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就不能起到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一观点在(2016)最高法民终193一案中得以体现: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确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的原则。但是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相关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在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应归属于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途径限制即失去意义。而该案中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此时,应当尊重抵押权人自己对于程序的选择,允许其自行选择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抵押权人未提出再审申请,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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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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