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认定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张静律师解答:看收养时间,1992年4月1日前只要在一起生活就可以,1992年4月1日起至1999年4月1日止,需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1999年4月1日之后,需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如下面这个案件,被收养人出生于1992年7月18日,却不能提供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法院就认定未形成收养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丘某1与被继承人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问题,首先,我国1991年12月29日颁布的《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后又于1998年11月4日进行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收养需办理的手续问题并不一致。在《收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实施前,如双方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也可以按收养关系对待。但《收养法》实施后,如要收养关系成立,从1992年4月1日起至1999年4月1日止,需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1999年4月1日之后,需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本案中,丘某1的户籍材料显示户籍材料显示其出生于1992年7月18日,在《收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其主张被邱某2收养时,《收养法》尚未颁布施行,本案应适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本院不予采纳。其次,丘某1没有提交书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手续等证据,其户籍材料不能户籍材料不能体现其与邱某2的关系,提及与邱某2的关系,各方当事人及证人均确认丘某1没有跟随邱某2长期生活,而是跟随邱某2的母亲潘二儿生活由潘二儿照顾,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及部分与邱某2的合照,均不足以证实其与邱某2存在收养关系。最后,即便邱某2曾经资助过丘某1的生活,双方以父子关系相称,但邱某2生前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已生育一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手续的情况下,其在未放开生育二胎期间的收养行为因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而无效。无效的、违法的民事行为不能带来民事法律关系即事实收养的成立,故丘某1主张与邱某2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