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结合案件证据来分析,到底车是跟个人买的,还是跟公司买的。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雷某想买辆二手车,微信上与邓某(中介)联系并看好一辆车。后邓某带雷某现场看车,并带邓某到一家二手车经营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买车手续,未签订车辆买卖合同。银行后面将贷款发放到二手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银行账户上,刘某收到款后,转给二手车上手车主陈某19万,转给邓某1万多。后雷某将车开了几个月后,发现车辆是事故车,且里程表也调过,于是起诉二手车公司欺诈,要求退车退费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雷某亲自去二手车公司办的手续,且贷款申请表上写明款项发放到二手车公司指定账户,可认定车是跟二手车公司买的,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车退费并三倍赔偿。二审法院认为,以上证据不足以认定车是跟二手车公司买的,应认定为车是雷某跟邓某个人买的,雷某应起诉邓某。改判驳回雷某全部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如认定是跟公司买的,则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构成欺诈可要求三倍赔偿。如是跟个人买则不适用。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车辆的交易相对方是否为雷某与马某公司,马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从雷某陈述的涉案车辆买卖过程来看,是邓某介绍其买车。邓某表示其是在陈某(卖家)朋友圈看到的车辆。邓某未表示其是马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表马某公司。
其次,马某公司称奉某为马某公司的下一级代理商,奉某与雷某添加好友时明确是“我是帮你做车贷分期的奉小姐”。 该陈述与马某公司的说法一致。 奉某从未表示是其或者马某公司卖车给雷某,而是在沟通中表示“邓总跟你这边谈好了是吗”“我们这边只是贷款额合同,购车合同是你跟强哥那边签的”。可见,奉某的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其是代表马某公司与雷某买卖涉案车辆。
再次,从涉案车款的流向来看,某银行将涉案车款划扣至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账户后,刘某即转给了谢某,谢某向陈某转账190000元,向邓某转账11400元,从上述转账附言也可见,实际收取某银行雷某车款的是陈某和邓某,并非马某公司。而上述转账情况与邓某向奉某发送的账号、金额信息可以对应。若马某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其将款项立即转给案外人显然不合常理。
最后,从雷某与邓某的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中可见,雷某一直是向邓某主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车或换车,邓某也表示“我看下一步怎么处理吧”。 期间,雷某并未向马某公司主张退车退款。
综上,雷某以其与马某公司就涉案车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而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雷某要求退车退费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