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双方有发送正式的解除合作通知则一般以通知发送的时间为合伙关系的解除时间。如果没有发的话,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合伙关系的终止时间。如下面这个案件,张某与肖某合伙直播带货,后6月份二人产生分歧,张某要求分利润并退还本金。随后张某又要求拿回U盾双方闹到报警,整个6月份一直在吵吵闹闹没有正常经营,6月份过后更是完全未开展合伙经营。法院最终酌情认定6月30日为合伙关系的解除时间。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伙关系的解除时间。 根据张某与肖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在2021年6月11日已提出要回本金及全部利润,并提到“从开始结算到现在20天了”,由此可知张某在此之前已向肖某主张退还投资款的意思表示,而退还投资款及结算即已代表提出解除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 而之后张某于2021年6月16日因与肖某就合伙使用的账户问题产生分歧而报警求助,要求取回银行账户U盾等物品,亦已代表终止合伙关系,且此后张某亦未参与合伙经营,可见此后张某已以实际行为终止了合伙关系。 加之肖某在2021年6月11日即已发现张某将某小店的账号更改导致肖某无法登陆,张某此后不久收回经营所涉的银行卡,同时已与其他公司合作相关业务,更可证实张某实质结束了与肖某的合伙关系。 因合伙需由双方共同经营方可实现合伙目的,即使肖某不愿意终结合伙关系,但亦无法单独完成。 因此,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张某与肖某的合伙关系于2021年6月30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