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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劳动争议2015-07-24|人阅读

一、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6、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治疗终结,劳动合同期满的;

7、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经工伤劳动者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工资基数标准

1)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 经济补偿金计算起至时间

200811日开始计算年限。

3、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年限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五、 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除工伤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

3、 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七、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1、 赔偿金支付标准

依照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见以上第四所述)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八、 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1、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如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5、 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九、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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