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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

损害赔偿2015-08-08|人阅读

  浙江民一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明传【2009】14号

  全省各中院民一庭、宁波中院民二庭、温州中院民四庭:

  有关统计部门今年发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统计公报项目信息,较往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我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此前全省法院一般按照“其他单位”一栏的统计数据,计算误工费或护理费,但今年发布的统计公报中已无“其他单位”一栏,故造成适用困难。日前,嘉兴市中院民一庭就“无固定收入如何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适用问题”,向我庭书面请示,一些法院民庭也向我庭口头请示。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我庭经认真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以上答复供审判中参考;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本庭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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