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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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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犯罪类型2021-03-15|人阅读

1、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有一些无罪辩护,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出了问题,比如说:意识常态喜欢这样辩,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以不构成侵犯罪、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什么罪什么罪。这个逻辑关系就错了呀!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个对立关系呀!当然我们有的写的相关意见也在上面做参考。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什么什么,这个辩也错的啦。那律师你要知道,民法和刑法都是对立的,虽然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但是民法什么都管,民法可以把任何公的事情变成私的事情来处理,但是刑法是不可以的。那你说侵占遗忘物叫不叫不当得利,大家讲,那你的一纸否认构成侵占罪吗?你不能这样说,对不对。还有人说,对遇到一个伤害罪,当事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并不构成杀人或者是伤害罪。他这种行为不叫做侵犯行为吗?他当然叫啊,对不对,很多人都是这样辩的呀,但逻辑都是一样的呀,对不对。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讲的很详细,所以不能举很多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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