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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一方有借款怎么处理

离婚
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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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武汉债务案例,郭某与王某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5月协议离婚。2014年12月,郭某向刘某借款60万元,一直未予偿还。时至2016年,刘某经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将已离婚的郭某、王某告上了法庭。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郭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武汉债务案宣判后,王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为:第一,郭某与刘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刘某向郭某给付60万元的行为,既有可能是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关系。第二,在郭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刘某存在婚外情,关系暴露后郭某即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要求郭某向其支付离婚补偿60万元,为了促成离婚,刘某才同意借给郭某60万元,的债务作为与王某离婚的经济补偿是郭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郭某个人偿还。

后郭某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第一,60万元属于借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郭某与刘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且任何关系之间都可能发生借贷,甚至包括夫妻之间,何况本武汉债务案有借条和资金流向证明相互印证;第二,该武汉债务案的这笔借款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郭某与王某共同偿还。首先,借款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王某不仅知晓60万元借款而且还实际掌控和支配了该笔借款。最后,婚后所承担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有约定归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期间一方的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为一方个人债务;二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的。本案中的借贷行为非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郭某与王某共同偿还。最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遇到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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