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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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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一直抚养的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吗

婚姻家庭2021-11-04|人阅读

小赵与小芳于2005年缔结婚姻,婚后不久双方就有了一个非常可爱的儿子。小赵对这个孩子疼爱非常,精心呵护。但也由于孩子的出生,小赵与小芳的矛盾加深,双方最终决定好聚好散,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小赵成功地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并且没有让小芳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离婚后的小赵丝毫没有再找一个的想法,为了给儿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小赵拼命工作。然而生活重心都在孩子身上的小赵却在离婚后的第六年,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小赵无法接受这个颠覆他人生的消息,在震惊之后便是愤怒,一气之下将小芳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芳返还自己多年支出的抚养费并且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根据法律规定:1.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此处的“父母”应为亲生父母。本案中,小芳生育的孩子并非小赵的亲生孩子,小赵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故对该孩子没有抚养义务,小赵当然有权追索小芳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支付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的六年内支付的全部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数额,则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2.小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而且小芳对小赵的欺骗让小赵误以为孩子是自己亲生,为此小赵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小芳的行为给小赵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和伤害,小赵当然有权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小赵的年龄、生育能力、抚养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和小芳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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