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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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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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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2015-10-19|人阅读

读者问:从2010年至今,我一直在某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期间作为发明人主导了公司多个项目的研发。我公司根据研发成果申请了数项发明专利,这些专利均已获得授权并且公司通过实施这些专利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公司没有与我协商过此种情况的奖励标准,也没有向我出示过有关此种情况奖励的规章制度。公司除了正常支付工资外,只是象征性的多给了我几千元钱。请问员工作为发明人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公司除正常支付工资外,应当支付多少奖励才合法?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汪明政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在单位与发明人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每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元的奖金;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与发明人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因此,公司与员工没有关于员工作为发明人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时的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也没有通过其章程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进行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支付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未足额支付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

本文已发表在2014年12月11日贵州日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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