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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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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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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保护技术创新

专利法2015-10-19|人阅读

近年来,由于政府部门的有力推动,使得专利的申请、维护、保护和运用日渐深入人心,因此往往一提到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大家认为就是指专利权。实际上,申请专利并非保护技术创新的唯一方式,除了专利权,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技术创新进行保护。这两种保护方式各有特点,权利人需要对技术创新进行评估,选择适合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方式的特点  专利保护方式具有保护力度强,权属清晰的优点。一项技术创新经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就享有专有实施权,任何人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由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和确认,权属清晰,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较小。  专利保护方式的弱点是技术被公开且保护期有限。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公开技术方案,公开应达到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专利说明书后能够实施该专利的程度,否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另外,专利的保护期有限,超过保护期的技术方案就成为公有技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特点  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技术方案,因而能更好地保持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同时,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只要保护措施到位,理论上可以永久保有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具有弱点,即权利人维权时对权属关系的举证责任较重,且不具有独占实施权。由于商业秘密的获取没有经过国家机关核准授权,权属关系没有在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因此发生纠纷时,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举证责任较重。同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研发相同的技术,也无权禁止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渠道获取相同的技术。保护方式的选择  鉴于专利和商业秘密各有特点,权利人应当根据技术方案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产品销售后竞争对手容易破解或者模仿的技术,或者竞争对手正集中研发并取得一定进展的技术,建议及时申请专利,达到取得该技术专用权的目的。否则,一旦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就会受制于人,不利于保持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对于产品销售后竞争对手很难通过反向工程或者其他合法途径破译的技术,或者申请专利会过早暴露权利人重大科研意图的技术,则建议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以达到长期独占市场的目的,而不应为了显示科研实力,盲目申请专利,最终不利于保持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对专利保护方式而言,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及保护范围的宽窄。而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则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采取在文件上标明密级等必要的保密措施,才能有效维护权利。因此对技术创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极为专业的工作,普通权利人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才能取得良好的保护效果。  本文已发表在2015年7月9日贵州日报第12版。

作者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汪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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