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男子结伙盗窃通讯电缆
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同村被告人许某某等三人合谋盗取通讯电缆。2010年9月3日深夜,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安徽省三元乡某村盗走型号不同的通讯电缆共计200米,价值1407.2元。此外,被告人许某某还伙同刘某某,两人单独作案盗取通讯电缆150米,价值901.80元。此后,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自由组合搭伙,多次实施盗取,先后共作案23起,总价值86579。20元。经统计,被告人刘某某盗取团伙共作案25次,盗取通讯电缆5850米。
被告人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等盗窃的通讯电缆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五次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退还部分赃款。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等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国家、集体财产。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作案25起,被告人许某某作案19起,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10起,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5起,属盗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存在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起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1年7月27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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