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采用合理方式而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即被称为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方可有效,合同法第十六条对此的规定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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