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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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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成功索回六百万,妻子二审绝地反击小三启示录

离婚2021-01-07|人阅读
每一个家事案件,背后都有复杂的关系,利益与情感的纠缠。而这个案件,在短短半年里,我陪伴着当事人,从一审的败诉到绝地反击。

毫不夸张地说,二审的一纸判决,让当事人从绝望的深渊重返春回大地的人间,这位善良知性的大姐,心灵曾饱受严霜剑雪摧残,如行将凋零的花朵,现在它迎着阳光,重新绽放。

夜阑人静,默默重温,案件中的每个细节。作为一个律师,我一向在工作上保持理性,乃至于我的文字,也客观克制,近乎无趣。如此感性的表述,是发自内心的触动——一些女性为家庭付出全部,得到的却是背叛与伤害。

第一次相见,甲女拿着一审判决,一败涂地的结果,是她和丈夫乙男始料未及的。两人之前都信心满满,以为必胜无疑。一审判决如当头一棒,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

案情本身很简单(为了不透露个人信息,尽量模糊):

在隐瞒甲女的情况下,乙男先后将五百万(为陈述方便,取整数,下同)款项转给第三者丙女,丙女以其中一部分款项购买了一套房产,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

乙男支付一百万购买商铺,直接登记在丙女名下。乙男和丙女的私生孩子丁已十几岁,甲女才发现。甲女起诉丙女要求返还六百万,一审法院将乙男列为第三人。甲女、乙男和丙女对上述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五百万是乙男应支付给丁的抚养费,而购买商铺是投资行为,判决丙女返还一百万的50%即五十万给甲女。

我代理了甲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丙女返还甲女六百万。

律师的三大被动

坦白说,律师在上诉期间或者二审期间才代理案件是非常被动的,因为:

第一,律师不了解一审情况。

律师没参与一审,完全不了解一审的情况(尤其是庭审的情况),对一审缺乏直接的亲身体验。而一审中当事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已经做出,包括提出的请求、抗辩、主张、承认或否认的事实、已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的质证意见,通常无法推翻。而当事人应当提交却没有提交的有利证据、应当提出而没有提出的调查、鉴定等申请,若在二审中才提交或提出,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或同意(当然,还是必须提交及提出的,尽力争取)。

第二,留给律师的工作时间很短,最长也只有十五天的上诉期,有时候当事人已经收到判决几天,律师的工作时间更短。

且因为在上诉期,基本上还不能到法院查阅卷宗,律师没有办法看到一审的庭审笔录,而有些当事人手里的资料还不齐全。如此仓促,面对不完整的信息,律师要找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的错误和问题,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改判理由,写好起诉状,提交新的证据(如有),实属不易。

第三,改判的难度很大。

当事人渴望改判的愿望非常强烈,这给律师带来相当大的心理压力。而为了维护司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除非有明显的错误,符合法定的改判情形,二审是不会轻易改变一审判决的。如果说一审中,对手主要是对方当事人,那么二审中上诉人的对手是一审判决,获胜难度已经不是一个概念了。

上述风险和可能的不利后果,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让当事人在笔录中签名确认,以规避执业风险。

一审的定性错误和上诉状的八点理由

第一次看到这个判决,我就很肯定地告诉当事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法官只要秉公审理,都会改判。

一审判决搞错了法律关系,定性根本错误。

抚养费纠纷的主体是丁和乙男,应由丁向乙男主张。

本案是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妻子要求小三返还。

怎么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呢?

我在上述状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八点理由:

第一,乙男与丁是否具有亲子关系,不能仅凭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登记推定,且丙女的户口登记本显示“已婚”状态,不能排除丁的生父另有其人。丙女应以丁的名义另行起诉,申请亲子鉴定,若确认乙男和丁存在亲子关系,乙男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第二,抚养费的权利人是丁,义务人是乙男,两人并非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一审判决超越了本案的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以丁的年龄,按照一审判决的标准,每年的抚养费相当于三十多万,远远超出本地的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和乙男的负担能力。且丙女作为母亲,依法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抚养费用。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但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必须与婚生子女维持同样的生活水平。且丙女和丁的实际生活水平已经远远超出甲女、甲女与乙男的婚生子女(列举了事实,此处略)。

第四,抚养丁的义务,属于丁的父母,甲女对丁女无任何法律义务。妻子作为无辜受害者,已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羞辱,没有任何理由为丈夫和第三者的婚外情买单,为丈夫的私生子女支付任何抚养费。

第五,一审判决违反了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女的主张是基于共同财产所有权即物权,而丙女主张的抚养费及劳动报酬是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丙女应先将财产返还给甲女。若丙女认为其对乙男享有债权,应另案主张。

第六,一审判决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审判决让“原告在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向第三人提出主张”,但是乙男已经将巨额财产转移给了丙女,甲女根本无法向乙男要求分割财产,一审判决让甲女实际追讨回财产的可能性落空。

第七,登记在丙女名下的房屋和商铺,已经增值人民币一千万以上(为何甲女不主张返还物权,请看下文分析)。丙女罔顾道德,肆意插足他人家庭,长达十几年之久,毫无悔改之意,还对甲女言语侮辱,非常嚣张。即使将六百万返还给甲女,丙女也因自己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获利千万。事实上,丙女和丁的全部开支都由乙男承担,只不过乙男给现金和直接刷卡的百万金额无法证明。

第八,一审判决的价值导向严重错误,助长歪风邪气,也无视弱势女性的正当权益和在婚姻中多年的付出,不利于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与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家风建设背道而驰。

二审的四大诉讼策略

要搞清导致甲女一审败诉的各种因素,以避免重蹈覆辙,有针对性地战略布署。经过对卷宗材料的深入分析,与甲女详尽的沟通,我判断一审中甲女及代理律师有三处失策。我向甲女充分说明,结合甲女的意见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一审代理律师在代理词中称本案为赠与,一审法院也将本案定性为赠与纠纷。但本案的原告甲女和被告丙女之间是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的。在此之前,甲女也不认识丙女。甲女在客观上已证明乙男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500万转移给了丙女,丙女购置房产并消费挥霍,乙男还用夫妻财产100万为丙女购置商铺,故乙男和丙女共同侵犯了甲女的财产权。

至于乙男和丙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看丙女的抗辩和举证,由法院最终认定。丙女称她在乙男开的公司工作,部分款项是她的工资和奖金,但丙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在上诉状中,我回避了案由的问题。因为案由是法院来依定,当事人只要证明基本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当然,我强调了甲女和丙女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二、甲女尽量和乙男“划清界限”。

一审给法官造成甲女和乙男并肩作战,携手对付小三丙女的感觉,甚至让法官觉得丙女一个人带着女儿,非常可怜,在内心同情丙女。

虽然甲女和乙男是夫妻,但又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在诉讼策略上,甲女应该尽量跟乙男撇清关系。乙男出轨并转移巨额财产,是始作俑者,按照情理,甲女应当表现出对乙男的深恶痛绝,事实也如此。但因为甲女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甲女的律师是乙男聘请,是乙男公司多年的法律顾问(对家事业务不熟悉),而且所有的证据都在乙男手里面。所以,甲男、乙女和代理律师表现出对丙女的“同仇敌忾”。

数年前某知名的教授联手前妻告赢小三,索回千万的财产,引起舆论哗然。之后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一种声音,其实也代表着很多老百姓的看法:小三付出多年的青春,没名没份,有的还独立将子女抚育大,如果要求小三返还全部财产,那么左拥右抱的男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享尽齐人之福,实在太不公平,等于鼓励了男人的无耻行径,进一步拉低道德底线。

本案一审判决提及甲女可以起诉追索乙男,即包含了潜台词:你如果认为丈夫侵犯了你的财产权益,你可以(应当)要求分割财产,真实地反映了人们的微妙心态——便宜不能都被你们一家人占了。

有鉴于此,我采取了以下对策:

①在上诉状中,对男方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和道德上的抨击,同时注意用词的分寸;

②拒绝了乙男希望我的同事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的要求。如果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分别担任甲女和乙男的代理人,会给法院“夫妻一体”的不良观感;

③让甲女和乙男在二审开庭时分席而坐,且不要有交流。总之,尽量拉开两人的距离。

如果是我代理一审案件,会让甲女在庭上表达对乙男和丙女同样强烈的谴责,并让甲女亲笔书写意见,让法官明白甲女的苦衷——甲女一点情况都不了解,全部的证据都在乙男手里,甲女为讨回公道,只能忍辱负重,不与乙男撕破脸皮。甲女并非被乙男操纵的工具,更非助纣为虐。在类似案件中,代理妻子一方的律师都要注意这点。

三、讲述甲女的婚姻故事

讲述甲女的婚姻故事,激发二审法官的深切同情和共鸣。

一审中甲女没有讲述背后的完整故事,没有呈现自己对家庭多年来的牺牲与奉献。这点是很致命的,家事案件中,情感的因素,对法官的内心判断有相当的影响。

我让甲女将其婚姻历程和家庭生活做详细的文字描述,我从中提炼,在上诉状中用专门的篇幅和真实可信的细节去讲述,突出甲女具有的中国女性传统的贤惠孝顺、温良谦恭,在创业道路上夫妻的胼手砥足,以引起二审法官的深切同情和共鸣。

因为家庭生活琐碎、重复的特点,因为亲人之间的信赖与惯性,所以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法官往往是综合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具体说的内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语调、肢体语言等)、生活经验,日常逻辑等在内心形成判断。所以律师也不能局限于形式逻辑的死板思维,一定要做到情理法交融。

四、当庭强调一审的价值取向错误。

甲女特意书面申请了二审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都亲自参与庭审,以充分查明事实,甲女以此举宣告自己的冤屈重大,引起了二审三位法官的重视。

为了强调一审判决价值取向上的根本谬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我注视着三位法官的眼睛,铿锵有力地说出甲女的心声:

甲女不仅遭受了巨额财产损失,在精神上更是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一审判决是在无辜受害的妻子的伤口上撒盐,变相鼓励通过当第三者不劳而获巧取豪夺巨大利益,造成恶劣的示范作用,恳请二审法官能为甲女主持公道,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家庭秩序。

三位法官严肃地倾听着,流露出赞同的眼神。

开完庭,我就跟甲女说,我相信会改判,从理性上、从直觉上。

本案留下的两个思考

第一,甲女是否有权要求丙女将房屋和商铺过户给甲女,而不是返还款项;

第二,甲女是否有权要求丙女返还乙男给丙女的全部款项。

对第一个问题,根据近年的司法判例,如果男方出资,不动产直接登记在第三者名下,通常法院认为男方及妻子无权要求返还物权,只能要求返还出资。若不动产原本在男方名下,男方将不动产过户给第三者,则男方和妻子有权索回不动产的物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学术界和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有的认为丈夫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妻子只能要求返还百分之五十。有的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之前是一个整体,第三者应全部返还。

本案中,一审法院持第一种观点,判决丙女将商铺购买款项返还百分之五十给甲女。

广州中院持第二种观点,判决中写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对于妻子追索丈夫擅自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的案件,配偶能否请求返还丈夫出资为第三者购买的不动产的物权?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还是百分之五十?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规定,民法典也没有涉及相关问题。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建议今后以民法典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不得不承认,其实在很多案件中,或深或浅,律师投入了个人的情感。家事纠纷的妥善、彻底处理,更是需要情、理、法三个层面的统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除了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要结合日常经验和生活逻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在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的宏观层面去升华。

拿到二审判决,大姐热泪盈眶,我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终将到来”。所幸,只是迟到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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