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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问题分析(一)

债权债务2021-01-25|人阅读

民间借贷是民商事案件中高频发生的纠纷类型,其本身处理起来难度并不大,但是也有一些难点与值得分析并注意的地方。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一般来讲,在民事诉讼中,往往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为了提高审案效率,方便被告应诉,原告需要到被告的所在地去起诉。

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修订完善,管辖地的选择出现了多样化,即能够提高效率、又兼顾了公平。同样的,在民间借贷案中,也面临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尤其是当出现原告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区时,这样的问题更加明显。

例如,原告住在北京,而被告却住在广东,双方相隔数千公里,如果原告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所在地起诉,就会显得非常的不方便,而许多被告却暗自窃喜,期望遥远的距离让原告知难而退。因此,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自然人之间一般很少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常常由借款人出具欠条,甚至现在随着网络发达,通过微信、短信等载体实现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形越来越多。自然,就不会专门约定合同履行地了。民诉法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请求法院要求债务人给付货币,属于接收货币的一方,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原告的所在地。因此,原告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需要大老远去被告所在地起诉了。被告据此提起管辖权异议,也基本上都面临被法院驳回的结果。

北京一中院(2016)京01民辖终131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2016)京01民辖终178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二中院(2017)京02民辖终381号二审管辖判决书,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辖终242号号二审管辖判决书,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辖终1041号号二审管辖裁定书等都支持了笔者的上述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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