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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撤销!

劳动工伤2022-05-09|人阅读

现实中很多普通劳动者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发生工伤后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缺乏了解,与公司签订了一些“丧权辱国“的工伤协议,结果在真正理赔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权利被公司”排除“了,既没办法继续工作,又没办法拿到补偿,得不偿失。

为了减少这种不公平的案件继续损害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对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劳动者有权申请撤销!

案例:

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是保洁员。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签订本协议后,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若之后再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赔偿协议书》在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不知道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没有告知宁某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宁某处于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这一案例明确了: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应当告知劳动者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使双方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若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在知晓所免除的具体赔偿金额后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放弃,则劳动者主张以显失公平撤销该协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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