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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伊戈律师
刘伊戈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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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班车免费不免责

损害赔偿2018-02-11|人阅读

购物班车免费不免责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的一个周末,李某在某大型综合超市购物完毕后搭乘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回家。途中超市班车与一轿车相撞,李某在车上摔倒,后送往医院被诊断为骨折。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超市班车司机违规变道,对本次事故负全责。但超市方面除了事故当天到医院为李某支付了门诊费住院费等费用外,之后对此事便不闻不问。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偿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1万元。超市方面辩称,提供班车只是出于方便顾客购物的目的,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方面出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已为李某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其它损失没有理由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自有的购物班车虽然免费,但实际上是超市的一种营销策略,营运经费也已包含于超市出售的产品价格中,因此超市班车应视为经营场所的延伸。对于在购物班车运营期间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律师分析】

  随着超市行业竞争的白热化,免费购物班车已成为很多大型超市招揽客源的必杀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超市作为购物班车的管理人,对于因管理不善对顾客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综上,购物班车免费不免责,但提醒广大消费者出行购物也要注意交通安全。毕竟责任是别人的但伤害还是自己的。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王丹 刘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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