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离婚了共同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2021-08-20|人阅读

婚后个人财产增值被划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制度不同,即婚前和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从立法观念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共有的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婚姻家庭的特殊性,更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应有利益。由于中国婚姻日渐显出“双高趋势”,我国的婚姻法日渐表现出维护个人财产的特点。在相关司法规定中指出婚后的房屋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是自然孳息,但这依然不尽合理。因此很多学者推崇“贡献”的学说,“贡献”论强调贡献的价值,似乎在协调法律和婚姻之间的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贡献”的认定依旧十分困难,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共同还贷的金额中存在着另一方的价值,夫妻双方可不可以相应分享这部分的附加值呢?如果我们暂时考虑按贡献理论分配婚后抵押住房增值部分的归属为第五条的“例外规定”,那么第十七条中,相关法律对继承和受赠行为作出规定——视其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从而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此时的另一方存不存在贡献行为呢?这具体的贡献又当如何计算?再假定结婚后,妻子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自己所拥有的房屋的自然增值、以及妻子婚前的收入;而作为另一方的丈夫,主要收入来源是自己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将自然增值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却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婚后原则上个人仍然拥有个人财产。婚后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应由夫妻共同考虑,而不仅仅是是否有贡献价值。可以推断,出于婚姻的特殊性,夫妻共同财产的模式可以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增加稳定性。将按揭房婚后增值分,归属于夫妻双方所有,从抑制离婚的角度讲,这也增加了离婚的经济成本,并可能维持婚姻的稳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程智华律师
您可以咨询程智华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