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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律师
福建-福州
主任律师

逾期交房损失是否只能依据违约金主张

合同纠纷2020-03-09|人阅读

逾期交房损失是否只能依据违约金主张2017年5月2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向陈某交付涉案房屋,致使陈某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陈某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逾期交房的实际天数,以同地段同类房屋4000元/月的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房的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逾期交房则按逾期天数日万分之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折算之后2800元/月),故本案中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计算违约金,请问逾期交房损失是否只能依据违约金主张?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公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经常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而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往往很低,有时会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逾期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种情况下,购房者起诉时不主张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而直接主张开发商赔偿因逾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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