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庄某1999年开始经商闯荡,经过多年努力打拼,创下了一番事业。成功的庄某有一个小窍门,那就是手机号码一直没有换过,而且手机每天保持24小时开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已是一种潮流以及拓展生意的新途径。庄某自然要与时俱进,便积极接触网络。在2014年8月的某一天,庄某无意间进入了一家团购网站,发现网站上的东西物廉价美,于是就按照网站的注册流程提交了自己的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此后,庄某还多次在该网站上购买商品。
2014年10月左右,庄某的手机就开始经常性的接收到一些不相干的电话、信息等。这些电话、信息,不是推销房子,就是推销车子等各类产品。自此,庄某的客户经常联系不上庄某。而另一方面是这些不相干的信息等总是在半夜发来,严重影响到庄某的睡眠。
后来,庄某从几个保险、房子等产品的推销员那里得知,自己的电话号码是在那家团购网站上泄露出去的。
(律师评析)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律师、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纪豹评析:
让侵害他人信息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侵犯责任法》第二条、十五条相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应当依照承担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行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仅摘录部分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公民个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便在网络上留下个人信息,不随便安装不明软件,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以防被不法分子掌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