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不还可构成侵占罪
陈某在公交站等车,等待期间拿出刚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玩耍,但离开时却忘记拿了。后通过监控视频查询,发现是一同等车的林某“拿走”。陈某经多方查询到林某电话,打电话要求对方还电脑,但对方否认并关机。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属于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当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律师提醒:捡到东西后要发扬拾金不昧传统美德,捡拾到他人物品如果找不到失主,可报警求助,将失物交由警方寻找失主。切勿起贪念占为己有,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