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你觉得夫妻之间借钱就可以不用还,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无论是谁借钱,向谁借钱,终究都是要还的。
有这么一则案例:男方在婚后向女方借现金100000元,在女方坚持下,男方向女方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6年3月本人XXX借到XXX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定于2013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离婚后女方向男方追要该借款未果,女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男方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要偿还,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这个规定应该怎么理解?
1、夫妻双方将共有财产借贷给夫妻一方的行为属有效的共同处分行为,实际上将借款关系转化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特殊形式;
2、存在债权债务的混同。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事件。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借贷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进行分割,最终借贷一方也会分得债权的一部分,这部分债权和债务会产生归于一人的情况,构成债务混同。基于债务混同,借贷的夫妻一方只需向夫妻另一方清偿借款的一半,此时的债权人为夫妻双方,债务人为借款的夫妻一方;
3、如果是以夫妻个人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则属于债权人为夫妻一方,债务人为夫妻中借款的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应全额向对方返还借款。
本案中的借条并不能看出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借条字义也只能理解为借到了夫妻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全额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不是夫妻之间的借条都要偿还?
当然不是。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条不用偿还,就需要明确是借到的夫妻共同财产。
要明确借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条应这么载明:“今向XXX借到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拾万元整。”这样才能判决返还一半借款,而不能凡是碰见夫妻之间借款均一概判决返还借款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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