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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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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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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幼女的现状的探讨

犯罪类型2018-05-06|人阅读

启东律师对性侵幼女的现状的探讨

在众多的新闻报道中,屋目不乏看到对于幼女即幼男的侵害事件的发生,让人深感后怕,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这个总所周知,但在社会的现状来看,对于幼童的保护还是缺乏法律的制约,而目前有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加强对于侵害幼童的制裁力度,要让侵害人不再对幼童的侵害,所以笔者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对于幼童的保护,还是很有必要页是当务之急。

首先,性侵幼女案件中主体的特点。

昔日,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单身的普通陌生人,其文化水平较低,道德法律意识淡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已不仅仅只是普通的陌生人。现阶段的犯罪主体往往都是有高层次文化素质,有法律意识的人。体现在以下几类人员:(1)在职务或工作上负有对幼女教育,培养责任的人员,例如教师,校长。(2)在法律上负有对幼女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3)与幼女较为熟悉的人,例如邻居。(4)拥有权势,金钱的人以及以性侵幼女作为特殊的贿赂方式的人员。这些人员相比之前,其存在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对于前三类人员,他们都是与幼女较为熟悉的人员,其作案的隐蔽性较强,而且幼女对性方面知识缺乏,因此有些幼女还不知道自己被性侵。对于第四类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势、钱势威逼利诱,在案发后更是利用其势力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恐吓,威逼,导致受害人不敢出声。

其次,对于性侵幼女的案件处理难度较大性侵幼女案件的案件形式、类型多样,而且这类案件隐蔽性极强,所以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尤为困难与复杂。

体现在:(1)幼女主体多为熟悉的人,或者某些以权势威逼的人,其作案手段,方式极为隐蔽,加上幼女对性方面知识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幼女也不知道其已受到侵害,不能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导致司法机关不能第一时间提取相关证据。(2)在性侵幼女案件中,要证明其性侵幼女,首先要求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对定罪的重要要求。然而,在对性侵幼女的案件中,其证据特点表现为客观证据少,主观证据多,从而使司法侦查机关难以审查判断。因此,侦查机关要证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如果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支持下,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是较为困难的。

再次,性侵幼女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5年3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中,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就女童保护项目统计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统计相关曝光数据,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125起,平均2.92天曝光一起。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增至192起,加速到平均1.90天就曝光一起。另外女童保护项目还统计出,726名受害者中,0———14岁的女童709名,男童17名。被公开报道年龄的受害者中,0———6岁的有107人,7———10岁的有294人,11———14岁的有308人。从这些数据可看出,性侵幼女案件大幅度上升,而这些数据仅仅是建立在已被曝光的基础上,难以想象未公开或未曝光的案件数量会有多少。这些未公开或未曝光的案件,或者是因为幼女们年少无知,又或者是因为其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而未及时告诉家人而报案,甚至有的是因为幼女家庭基于羞耻心或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恐惧而选择私了而不及时报案,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对于如何加强对幼女的刑法保护、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综上,笔者认为面对如此的社会现状,确实有必要出台对与侵害幼女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以达到对于幼女的保护之目的。(启东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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