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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同居情形下,女方分娩和终止妊娠的费用如何承担

婚姻家庭2023-12-04|人阅读

未婚同居情形下女方分娩和终止妊娠的费用如何承担?

在现今社会背景下,由于快节凑、高压力的生活,许多适龄男女都选择未婚同居,这种生活状态成为我们社会中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未婚男女自主选择的结果,只要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即尊重其自主选择,并将其置于道德范畴内予以评价。

然而,由于未婚同居男女对是否养育子女并未做好准备和进行规划,一旦女方因意外而怀孕,通常情况下女方会选择人工流产,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出现女方因多次流产而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那么这对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将造成很大的伤害,不仅是金钱上的支出,还有在分手情形下女方遭受到的精神损害。

在上述情形下,同居男女双方的行为法律不做评价,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我国民法典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同居男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予以规定,那么女方遭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对此如不做调整显然对受害方是明显不公平的,而未婚男女双方对此都不存在过错,双方的这种行为都是自主自愿的行为,只是因双方的疏忽或者放任而导致了这种损失的发生,不能认定男方是侵权人,那么女方如何要求男方承担分娩和终止妊娠的费用呢?

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

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于女方因分娩或者终止妊娠而产生的费用,如果仅由一方承担,显然有失社会公平,另一方面这也是行为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体现。

对于男方应承担的费用范围和负担方式,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确定,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为这些费用的产生不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所以负担的一方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因此如果女方举张精神损耗赔偿,那么也超出了承担的费用范围,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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