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在合同期满前解除合同
合同没到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当事人还享有法定解除权,在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是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解除有下列法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责任;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