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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任律师

领养女挪用别墅引纠纷九旬翁远渡重洋解除父女关系

债权债务2017-03-08|人阅读

  90岁高龄的何老先生长期居住在美国,可前不久,已经步履蹒跚的他却远渡重洋,回到上海,向徐汇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目的,只为解除他与小女儿的父女关系。事实上,这已经是何老先生第三次与小女儿对薄公堂。是什么促使老先生如此执拗,坚决不认这个女儿?事情还得从50年前说起。

  1 一个屋檐下两对再婚夫妻

  何老先生是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曾参与了不少国内外著名建筑的设计建造。因为有特殊贡献,所以当年单位给他在徐汇区太原路分配了一套欧式别墅的使用权房。几十年来,一家四口一直居住在这套别墅里,两个女儿也都是在这里长大成人。

  女儿们长大后都有了各自的发展。大女儿定居美国,小女儿则留在上海,守候在父母身边。前些年,何老先生的老伴去世了。于是,何先生时不时地会到美国探亲,在大洋彼岸停留一段时间。

  在何老先生出国探亲的这些时间里,离异的小女儿独自一人居住在偌大的别墅。眼看着房间空荡荡的,小女儿心生一计,决定出租其中一些闲置房间。于是,新近丧偶的贾先生成了这套别墅的租客。或许是造化弄人,贾先生的出现竟然会与正好单身的女房东擦出感情火花。一年以后,火花化作了婚礼上的礼花,却也点燃了何家父女姐妹间关系紧张的导火索。

  为了今后生活的便捷与舒适,也自以为父亲短时间内不会回国,小女儿将父亲此前一直居住的朝南大房间装修成了自己结婚的新房。

  没想到,何老先生在美国住了一段时间后回到了上海,可一踏进自家大门,这名高级知识分子就傻眼了。小女儿不仅将自己的房间装修成了新房,别墅的其余几个房间也纷纷出租或挪作他用。 “偌大一幢三层楼别墅,竟没了我的容身之所。”何老先生怒不可遏。在与女儿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何老先生只得重新回到美国大女儿家。

  2006年9月,84岁老先生郑重宣布,考虑叶落归根,决定回到上海找个老伴再婚,以安享晚年。于是,他重新回到上海,住回了别墅里。就这样,同一屋檐下的两个再婚家庭开始了摩擦不断的生活。

  一点点小事,就会引发为一场场争执,而纠纷愈演愈烈,甚至惊动了街道居委会,也多次惊动过“110”。其间街道居委会和民警多次调解,父女俩始终未能达成和解。老先生一气之下把女儿告上了法庭,而且一出手就是两份诉状。令人吃惊的是,其中一份诉状是要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

  2 尘封五十年的身世之谜浮现

  “我跟亡妻其实只生过一个女儿,也就是现在定居美国的大女儿,小女儿是我们领养的。 ”何老先生如是说。对于这个女儿的身份,他解释说,那是1957年,自己不在上海的时候,亡妻从江苏老家领养的一个女婴,所有手续都是亡妻一手操办,领养和申报户口的手续很简单,在户籍登记中也未注明领养关系。几十年来,为了有利于小女儿的成长,有利于一家人的和谐,这段身世之谜一直瞒着小女儿,也瞒着有关的单位和组织。

  而知情人则透露,当年,何老先生夫妻俩一直想要一个儿子,可偏偏就只生了一个女儿。那个年代的知识分子都爱面子,为了再要一个男孩,妻子对外声称自己又怀孕了,挺着肚子要到老家去生孩子,其实大肚子是装的。眼看十月怀胎分娩的日期快到了,孩子没着落别人要笑话。于是通过老家邻居的介绍,联系上了当时在一家医院担任助产士的老同学,抱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就这样,女孩成了何家的小女儿。

  “这个故事太离奇了,我闻所未闻。”法庭上,面对父亲的这一陈述,小女儿显得十分惊愕。她认为自己根本就是父亲的亲生女儿,五十多年来,父女俩感情深厚,从不曾想背后有这样的苦情。

  面对父亲代理律师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申请,小女儿断然拒绝:“如果真要去做这样一个亲子鉴定,不管结果如何,都将对我们父女乃至已经去世的母亲带来伤害。 ”

  由于被告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当时的法律又没有强制性规定,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何老先生在法院判决前撤回了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而在另一起房屋迁让官司中老先生则请求法院判令小女儿迁出目前强占的住房。

  就这起房屋迁让官司,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小女儿及其女儿均为太原路房屋的同住人,何老先生要求小女儿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现双方均因再婚等形成了两个家庭,和睦相处有一定的难度,应当通过调整各自的使用部位,形成物理形态上相对独立、封闭的空间,缓解相互间的矛盾。据此,判决涉案房屋的三层由何老先生等居住使用;底层、二层亭子间由小女儿等居住使用。

  3 解除收养关系风波再起

  虽然法院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了判决,但是这对父女间的关系并没有改善。 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在何老先生看来,当时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撤回实在是迫不得已。如今法律有了新的规定,请求解除与非亲生的女儿的收养关系应该没有问题。于是他再次委托了代理人把诉状递进了徐汇法院,诉状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前一份诉状完全一样。

  何老先生的代理人声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既然《婚姻法》对亲子鉴定有了新说法,那么,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收养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明眼人都看得出,这对父女之间的纠纷其实是整个家庭的矛盾,矛盾的真正焦点就在这套使用权的住房上。法院最终会怎样判决,这种家庭纠纷最后是怎样的结果,还不得而知。而这三起诉讼折射出的亲情问题、民生问题确实值得反思。

  ◎法官说法

  何老先生与小女儿之间的收养纠纷之所以风波再起,很大程度上是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影响。因此,如何正确解读法律法规尤为重要。

  一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二条指向的是夫妻关系,所指的主体是夫妻,当夫妻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何老先生提起的诉讼指向的是收养关系,涉案的主体是父女。这里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会特别慎重。

  五十年的亲情毁于一旦,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这起父女纠纷发端于情感,纠结于住房,扩散于经济,崩塌于亲情。其中一个原因是当事人观念的陈旧和道德的失衡。一段维系了五十多年的父女情,因为这么一套使用权房,竟至于反目相向,对簿公堂,作为子女的,应该检点反省。世间那么多邂逅成为了永久,那么多陌路成为了挚友,五十多年的父女情,难道就不能维系、不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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